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以公告形式明确湖南省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项。
二、公告的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2.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申报缴费要求
缴费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业务咨询和宣传辅导
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业务咨询和宣传辅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12333热线);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缴费渠道等业务咨询由税务部门负责(12366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