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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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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缴费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业务咨询和宣传辅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12333热线);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缴费渠道等业务咨询由税务部门负责(12366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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