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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01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政府拆迁等交付土地时间证明

证明其实际交付土地时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

2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证明已实际

立项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发布)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预(销)售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

3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证明已实际

立项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发布)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预(销)售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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