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福建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8〕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4
【字体: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18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