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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8〕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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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符合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红十字会

2.福州市红十字会

3.福州市长乐区红十字会

4.福州市鼓楼区红十字会

5.泉州市红十字会

6.晋江市红十字会

7.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

8.泉州市泉港区红十字会

9.安溪县红十字会

10.南安市红十字会

11.福安市红十字会

12.福建省南平市红十字会

13.漳州市红十字会

14.莆田市红十字会

15.尤溪县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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