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零售出口货物(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从国务院同意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公告免税条件的货物,须在销售业务发生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应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电子商务出口的免税管理。
第六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