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2019年1月9日,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级土地19.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8元/平方米,六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七级土地4.8元/平方米,即墨区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申报缴纳
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
(一)实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系统自动提示、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纳税申报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