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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晋财税〔201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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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助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各市、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调整将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另行下文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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