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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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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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