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负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