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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内财税〔2019〕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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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负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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