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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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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格落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取得实效,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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