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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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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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