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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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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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