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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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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糖果、巧克力制造”类别(代码C1421)、“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19)、“饮料制造”类别(代码C152)、“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方便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3)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成本法核定。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确认后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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