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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7〕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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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四、纳税人年度内存在多个所得项目收入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第五条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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