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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法〔2019〕1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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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11日起废止。参见:《皖财税法〔20211089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08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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