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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2019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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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录地址

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通行费”字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dk.x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使用事项

(一)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办理业务。

(二)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办理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并妥善保管证书密码。

(三)纳税人首次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时,应按照提示下载安装驱动程序和安全控件,并认真学习操作手册有关内容。

三、其他

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使用事项的宣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相关功能。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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