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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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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我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纳税人因遭受风、火、雷、雹、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对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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