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我省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财税〔2017〕20号文件)。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我省设立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调整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管理模式,今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其他检验项目收费标准降低20%,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减低40%。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停止征收后,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9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52号)、《关于民爆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207号)、《关于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87号)同时废止。
五、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委托代征的,代征机关要将欠缴资料移交征收机关和单位,由征收机关和单位负责清欠。
各市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相关执收单位要及时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