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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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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201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废止了《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同时,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2014年度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计划已经下达,各市、县及省直各单位也已于2013年底领用了2014年度的财政票据。为尽量避免浪费,充分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的归类和设计等有关准备工作,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做好新旧财政票据衔接工作的要求,新版财政票据印制和具体种类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过渡期内,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继续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计划的通知》(晋财综[2014]4号)执行。

附件: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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