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青海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3-29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