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以及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规范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责任,解决临时性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税目混淆状况,使个人所得税管理与现行增值税政策、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等在代开发票环节有机契合,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公告适用于取得个人所得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当场征收以及如何征收的问题,对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费的征收不产生影响。
三、公告的主要调整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代开发票环节由代扣代缴义务单位承担《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项目的申报责任。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共同构成了这一核心内容:第二条采取附表形式以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开票环节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所得,不包括需要由扣缴单位在支付环节代扣代缴并可能参与年终汇算清缴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不包括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及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所得等特殊事项。第三条规定,不被附表列举的申请代开发票事项,在开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是免税,而是将纳税环节回归到支付所得的环节,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二是将不动产租赁项目的征收率由1%下调为0.5%;不再区分自然人临时从事货运与客运服务,将原来的货运征收率下调为与客运一致的1%;将建筑服务的征收率从2%下调为1%。同时,对大多数项目继续保持核定征收率与现行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平衡,保持整体核定税负稳定。对税务总局特别规定了核定征收率下限的项目,如房屋拍卖不低于3%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是规定了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且属于本公告中需要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四、在代开发票环节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发票,纳税人和支付单位在使用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无论是否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只要符合会计凭证的要求,原则上不影响纳税人和支付单位的使用。但是,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免除支付单位应当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更不是对纳税人的免税。因此,支付单位依据发票对个人支付款项时,应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和申报。
五、公告附表里为什么有些项目没有列明税率,有些项目没有设定征收率?
附表里没有给出税率的项目仅包括个人取得销售货物等临时生产经营所得的几个项目。生产经营所得在个税法里适用的税率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这个税率的前提是按年核算,按月或按季预缴。但申请代开发票的事项均为临时性取得所得并按次纳税,只能适用与现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致的核定征收率,所以对这类项目没有必要列出税率。遵循风险防范原则,公告对可能发生的采矿权、探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大额资本转让项目,金融商品转让、利息所得等可以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未设核定征收率,引导此类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范要求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六、在代开发票环节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后续还要再申报吗?
不用。税务机关在开票环节按照本公告要求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也是该纳税人就此项所得完税的过程和结果,这个结果是确定的,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重复扣缴或申报。
七、公告生效前代开发票时已经按生产经营项目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生效后该如何认定?
2019年1月1日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规定为按年累计计算,意味着2019年1月1日至该公告生效前,部分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应属综合所得的项目,对其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产生汇算清缴的需要,公告对此类情形允许追溯。纳税人可以将开票时已征的税款作为综合所得的预征税款,申请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除此之外,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所有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已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本公告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