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 1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保留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列明了更新后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
四、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