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第(十一)款“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余不变;对纳税人多缴纳的车船税,按原征收渠道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