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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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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压缩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简并优化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简化申请材料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材料中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经办人员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过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

四、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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