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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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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31日起废止。参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鄂人社发〔2019〕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以及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薪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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