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6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相关规定,对青岛市范围内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4月1日后的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个季度,税务机关统一在征管系统后台进行纳税期限调整。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