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我省综合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社保费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对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在之后答记者提问时进一步明确降低费率工作从5月1日起实施。今年以来,我省也多次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工作。1月份,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更大规模减税、更明显降费,大幅减轻企业负担。4月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聚焦企业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9〕22号),要求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4月3日,国务院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也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方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养司函〔2019〕17号)。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及上述文件具体要求,我省制定了《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第2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以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9〕29号)文件印发实施。
二、我省综合工作方案降低了几项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是多少?
根据我省综合工作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厦门市的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费率维持8%不变。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根据2018年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我省以2018年一季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地区费率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地区费率下调50%。2018年国家规定的实施期限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根据国家部署,各地将实施期限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对企业缴费有什么影响?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各地区各险种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公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纳入计算,低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私营企业和非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今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
四、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有什么变化?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此次调整后,从2019年5月1日起,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根据初步估算,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变化幅度很小,可以平稳衔接。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无政策变化?
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仍由单位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缴费费率和其他缴费政策、待遇政策保持不变,唯一变动的是对缴费基数上下限做了调整,由原来按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改为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暂按全省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执行。
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的集中统筹调剂使用是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的核心,基金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风险,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作为全国统筹的第一步,201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今后,国家将逐步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最终实现政策全国统一。
2018年7月1日起,我省已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但部分政策尚未实现全省统一,最低养老金计发有待过渡到国家政策要求。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积极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良好条件,我省工作方案明确:要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促进待遇平稳衔接。
七、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我省综合工作方案明确,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八、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将会减少,会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至2018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762.65亿元。我省综合工作方案还明确了降低费率后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解决办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根据国家部署,今年我省还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5%左右,预计7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九、我省综合工作方案实施后,预期将达到哪些成效?
我省综合工作方案实施后,预计将有这么几个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是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此次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力度更大、受益面更广、普惠性更强,各类企业都能从降低费率中受益,这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此次降费率后,特别是养老保险降费率,全国、全省社会保险总费率差异将明显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三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促进制度健康发展。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不仅可以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