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5〕23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1-21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5年10月5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邮编:030000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