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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9〕15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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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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