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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晋财税〔2016〕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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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粘土、砂石等个别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矿产品为销售量。我省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原则上采取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资源税,以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原矿或精矿)作为征税对象,暂按2.5%的征收率征收资源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扣除的凭据一律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三、关于换算比或折算率

根据我省目前矿产资源销售实际情况,我省铁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8。金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金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15。

对我省未明确换算比或折算率的其他矿产品,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暂按换算比1.4计算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的,销售精矿暂按折算率80%计算缴纳资源税。

四、关于应纳税额

(一)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1.纳税人开采原矿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二)征税对象为精矿的

1.纳税人生产精矿对外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乘以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适用税率

(三)征税对象为金锭的

1.纳税人生产金锭对外销售的,以金锭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锭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金原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原矿销售额乘以金原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金原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3.纳税人生产金精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精矿销售额乘以金精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精矿销售额×金精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五、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煤炭生产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为保护矿井安全和生产安全,对瓦斯矿井抽采利用的煤层气,免征其资源税。

六、关于实施时间

1.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 已实施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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