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现就我市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我市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附件。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选择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服务不得收费,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四、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或变相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投诉电话:0755-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