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公开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08
【字体:

为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税总发〔2017〕31号等。

投诉电话:0551-12366

特此通告。

第二批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