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退役士兵取得的退役金和经济补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退役士兵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 2011年11月l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