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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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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

注释:全文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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