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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税发〔2019〕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04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顺利推行、落地落细,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的配套制度办法、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等,请及时收集、汇总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决定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税务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送达税务执法文书等现场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应当出具税务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税务局适时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县以上税务机关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税务执法文书为主要载体,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税务局适时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按要求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反映税务执法行为过程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务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税务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省税务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调阅相关记录信息,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分析应用,查找税务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税务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县以上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者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确保专人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在2020年7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促进法制审核工作开展。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所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纳入本机关法制审核范围。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执法实践,完善全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本。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清单范本确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完善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和工作指引等。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围内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要求,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积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将“三项制度”全面融入金税三期系统,注重功能集成和系统集成。省税务局建立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省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省税务局积极探索,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税务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制度”推行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由“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涉及的部门及下一级税务机关分别指定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结合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需要,省税务局适时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1.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2.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和新闻宣传。

3.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4.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

5.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

6.考核考评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绩效考评。

7.教育处。负责推行工作的培训保障。

8.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9.机关其他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参照上述分工安排,进行本机关“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任务分解,确保责任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1)5月底前,省税务局制定《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6月底前,统筹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等工作;

(3)7月5日前,召开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4)7月15日前,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5)7月底前,省税务局细化、实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1)按照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对照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

(2)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持续改进,有序推进;

(3)12月底前,完成年内推行任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做好2020年7月前的推行工作安排;

(4)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明确分工,强化保障,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三项制度”落地落细。

(二)注重统筹集成。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分级分类开展“三项制度”培训,与岗位练兵比武活动等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和支持基层税务分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制度,确保推行工作需要。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科学有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要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激励督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要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

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推行任务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完成时限

1

强化

事前

公示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人事部门

网站管理部门

保密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2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稽查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3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纳税服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4

规范

事中

公示

税务人员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送达税务文书等现场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出具税务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各级

税务机关

征管科技部门

稽查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稽查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持续开展

5

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各级

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6

适时建立非即办税务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

省税务局

征管科技处

征管科技处

信息中心

2019年12月底

7

按要求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主管

税务机关

征管科技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持续开展

8

加强

事后

公示

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收黑名单、税收减免等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发布、撤销和更新。

各级

税务机关

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网站管理部门

保密管理部门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9

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发布、撤销和更新。

政策法规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10

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网站管理部门

保密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每年1月31日前

11

拓展

公示

途径

通过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税务执法信息。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网站管理部门

保密管理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持续开展

12

完善

文字

记录

以税务执法文书为主要载体,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

各级

税务机关

征管科技部门

稽查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持续开展

13

适时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征管科技处

稽查局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4

规范

音像

记录

按要求使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各级

税务机关

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2019年9月开始执行,并持续开展

15

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稽查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稽查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8月底前完成音像记录设备配备,2020年9月底前建成税务约谈(询问)室

16

严格

记录

归档

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

省税务局

征管科技处

征管科技处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9月底前确定存储方式,2020年12月前实现“一户式”集中归档

17

发挥

记录

作用

作出执法决定前,调阅相关记录信息,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稽查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稽查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持续开展

18

明确

审核

主体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将法制审核人员占本机关从事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人员的比例提高至5%。

各级

税务机关

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2020年7月底前

19

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促进法制审核工作开展。

省、市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人事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底前

20

明确

审核

事项

结合全省税务执法实践,完善全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本。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7月底前

21

根据清单范本确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8月底前

22

明确

审核

责任

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完善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和工作指引等。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7月底前

23

推进

“三

项制

度”

信息

化建

建立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省税务局

征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征管科技处

信息技术部门

2019年7月底前启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24

提高

税务

执法

信息

化水

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

省税务局

征管科技处

稽查局

征管科技处

稽查局

信息技术部门

2020年底前

25

提升

税务

执法

的精

准性

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征管科技处

信息技术部门

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

26

动员

部署

制定《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2019年5月底前

27

召开全省税务系统推行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2019年7月5日前

28

制定本机关《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市、县(区)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2019年7月15日前

29

细化

落实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法制审核人员配备。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人事部门

2019年6月底前

30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调查。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财务管理处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6月底前

31

细化、实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办法。

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2019年7月底前

32

资格

管理

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

省税务局

人事处

征管科技处

人事处

征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稽查局

2019年6月底前

33

加强

培训

分级分类开展“三项制度”培训,与“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教育部门

2019年7月底前完成准备阶段培训工作;其他培训持续开展

34

大力

宣传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两微一端”等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

税务机关

税收宣传部门

税收宣传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2019年7月底前启动,并持续开展

35

督查

督办

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

税务机关

督查督办部门

督查督办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根据督查计划组织实施

36

绩效

考评

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各级

税务机关

考核考评部门

考核考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2019年11月底前

37

选树

典型

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

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税收宣传部门

持续开展

备注:牵头部门除承担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外,还应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和推动作用;责任部门承担相关任务的主体责任;配合部门发挥协助、支持作用。没有明确配合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及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责及实际情况对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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