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及有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船籍港登记为青岛的应税船舶车船税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以下简称“青岛海事局”)代征。
一、委托代征范围
船籍港登记为青岛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青岛海事局在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其它海事业务时代征车船税。
二、委托代征期限
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三、代征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船舶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四、纳税地点
办理船舶车船税申报缴税地点为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联系电话:85916922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六、其他事宜
申请船舶车船税退税及开具船舶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请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
联系电话:83652199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
青岛海事局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船舶车船税税目与税额表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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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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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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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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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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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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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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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不超过200吨(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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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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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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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0.67吨计算。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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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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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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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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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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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超过10000吨(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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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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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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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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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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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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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超过10米(含)但不超过18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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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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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超过18米(含)但不超过30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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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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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超过30米(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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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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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动力帆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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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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