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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3〕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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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各地在车船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的目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区车船税征管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军队、武警专用车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上述车辆无需到地税机关开具免税证明。

二、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专用号牌,保险公司以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不代扣代缴车船税。未核发专用号牌的车船,须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免税证明,保险公司凭证明不代扣代缴车船税。

三、对纳入减免税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无需到地税机关开具免税证明。保险公司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在办理交强险时凭身份证免征车船税。

五、公共交通车船须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及交通、发改委物价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免税证明,保险公司凭证明免征车船税。

六、对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使或者作业的车船,须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车船税。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免税证明后,方可在办理交强险时免征车船税。

除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外,对其他厂区内部行使或者作业的车船,均要按照《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厂区内部行使车辆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全面了解掌握税源情况,及时堵塞因不办理交强险而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

七、从2013年3月起,挂车不再办理交强险,保险公司相应不再代收挂车车船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挂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为统一减免税文书,方便各级地税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事宜,自治区地税局将统一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九、纳税人因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由纳税人向代扣代缴税款的保险公司提出退税申请后,保险公司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附送《税收收入汇总缴款书》以及退税车辆的相关信息,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主管地税机关领导签发,分别送当地财政、国库同意盖章后,由国库将多缴税款退回到保险公司账户,由保险公司退还纳税人。

十、各级地税机关要与保险公司、公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保险公司要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车船税代扣代缴情况统计表。盟市地税机关要于每年8月31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车船税征管情况统计表。

十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规定按季度及时足额支付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手续费。自治区地税局将此列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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