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