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