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93)国税发〔1993〕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