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93)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