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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使用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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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使用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联次及印色专用发票由省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白底黑字;第二联为发票联,白底棕字;第三联为抵扣联,白底绿字;第四联为记帐联。白底红字;第五联为统计联,白底蓝字。第二联和第三联套印带有“山西省税务局”字样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并使用国家税务局指定广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不再套印底纹,但1994年3月底前,仍使用现有底纹纸印制,作为过渡。计算机用专用发票的基本样式、联次、印色同上,由省税务局指定的承印厂家统一用压感纸印制。

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提货、出门等票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指定印刷厂可另行印制,:独填开。

二、专用发票的规格专用发票规格为两种,适用于内资企业,用中文印制的40K(190×105);适用于涉外企业,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的为32K(190×130)。计算机专用发票,在基本式样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税务局同意,规格可适当调整。

三、专用发票代码的编排专用发票按地、市编排代码,太原为01、大同02、阳泉03、长治04、晋城05、朔州06、忻州22、吕梁23、晋中24、临汾26、运城27、省直属分局使用太原市代码,平朔涉外分局内税使用朔州市代码,涉外企业使用省代码14.四、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专用发票供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事各种行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使用专用发票。原来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电力部门向企业供电的电费票据、自来水公司向企业供水的水费票据、煤气公司向企业供气的煤气费票据、外贸企业的出口发票以及银行销售金、银的发票等,一律纳入发票管理,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原来由用户自定格式的煤炭运销(包括公路、铁路运销统一发票和公路出省口管理站收据等票据)、劳保用品经营、商业批发、物资供应及其他行业票据,除对消费者个人开具外,一律停止使用,统一使用专用发票。

向生产者个人收购农、林、牧、副、渔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付款时应开具山西省收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实后,凭以抵扣进初税额。需要代征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 所列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的购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所在县(市)税务机关审查后,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印登记证》,凭购印证购买专用发票,对未核定购印登记证的单位,一律不供给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印登记证》由各地、市税务局根据全省统一式样印制。

专用发票的装订采用双封口,用票单位在购买发票时,应当场拆开一个封口,查验所购专用发票是否有短缺、错号、破损、漏印、缺联及其他印制质量问题,如有问题,需立即交回或调换。

用票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重,应持原购票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用票单位发生合并、转让、关停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办理变革或经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购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六、专用发票的填开、使用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票说明》的要求填开。发票联和抵邦联应一同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必须将抵扣联单独保管,并逐笔登记专门帐簿,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使用计算机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将填开的存根联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专用发票的管理专用发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的购、用、存等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帐薄,专人负责日常登记和保管,专库或专柜存放。

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私印、倒买倒卖、伪造和变造。

用票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八、专用发票的违章 处罚用票单位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发生转借、转让、代并等违章 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各地要对即将使用专用发票单位原有的普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不再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所存普通发票需要清理收回。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时使用的单位,两种发票应分别建帐登记。

十、各地对在使用专用发票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何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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