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 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 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