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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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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 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 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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