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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21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用票单位另行印制的企业内部传递凭证的联数式样由企业自定,但票面必须明确每一联的用途,(如提货联、出门证等),同时,在一定部位注明:内部凭证,对外无效。

二、 在印制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1日 国税发〔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1、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2、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3、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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