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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税计发〔199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22
【字体:

各行署、市、县(市、区分局)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平朔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把此项工作做好,各地要集中征管、税政、计会等业务处室协同工作,力量不足的要抽调人员,保证按期汇总上报。各征收单位收到申报表(包括附表)时,由内勤管理人员分类整理,于月后10日内报县(市、区、分局)税务机关;县(市、区、分局)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文件参数,编制计算机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软盘于月后十五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汇总后于月后二十日内用远程通讯方式上报省局,同时邮寄一份打印报表。使用程序、文件名、文件参数、审核语句同附件四,地区代码以晋税计发[1994]l号附表二为准。

通讯电话:4046131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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