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明电〔1994〕20号“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