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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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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1993〕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转发给你们,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定为10%,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见上册(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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