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1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4年2月10日起,全省启用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供应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印制的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新票),对原用底纹纸印制的专用发票(简称原票),一律封存。
二、目前,省局已印出部分新票,并将陆续供应到各地及用票单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原票时,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以减少使用新票后清理原票工作的难度。
三、各级税务机关购领的原票,除发售给用票单位的外,剩余的必须在2月10日前,就地封存。对封存的原票,由地市税务局负责收缴。
四、用票单位购领的原票,只能使用到1994年2月10日前,对剩余的整本未使用的原票,可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专用发票购印证及剩余票到税务机关换取新票,并补缴新票和原票票款差额。对剩余已启封填用一部分的原票,要在换取新票的同时,由税务机关对剩余空白原票加盖作废戳记,由用票单位妥善保管。
五、地市接通知后,请携带2万元汇票,按以下时间顺序,迅速派专车购领新票(各5千本)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