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 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我省农业产品(指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粮食油料类: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原粮、油料及糠麸。
二、干鲜瓜果类:包括各种干鲜瓜果。含核桃、核桃仁、杏仁、桃仁、柿饼、板栗、山楂片、果干、梨干、桃干、杏干、葡萄干等。
三、干鲜山货类:包括各种干鲜山货。含花椒、大料、榛子、松子、菊花、茉莉花、玉兰花等(指各种供作掺兑在茶中的香花)。
四、干鲜蔬菜类:包括各种干鲜蔬菜。含金针、蘑菇、猴头、莲子、百合、木耳、姜以及菜干、瓜干、干辣椒、干豆角等。
五、毛绒、棉麻类:包括各种畜、禽的毛、毛绒、各种动物的生皮以及籽棉、皮棉、絮棉、各种麻皮等。
六、肉、禽、蛋、奶类:各种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鲜肉,各种散装鲜奶和各种禽蛋。
七、药材类:指各种种植和采集的中药材。
八、饲养类:包括各种家离、家畜、蜜蜂、蚕茧、水貂、蚯蚓以及鱼、虾、蟹等水产品。
九、种子种苗类:包括各种种子种苗。
十、树木柴草类:树木:包括各种树木;柴草:包括各种供引火用的劈柴,各种编制用的荆条
、柳条 、苇子、麦杆、蒲草,各种供饲养用的青草、干草,各种供造纸用的农作物的根杆、叶和草。
十一、烟叶类:指各种烟叶(含小兰花)
十二、其他:包括各种猎获物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