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